当前位置: 首页-- 时政要闻 --廉政长清
长清区纪委:当前整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
    作者:区纪委     来源:区纪委     上传时间:2017-11-28

  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切实存在和较为突出的地方,是农村长期以来的重点乱象之一,某些严重危害一方的农村恶势力,长期存在发展坐大成势,黑白两道通吃,侵蚀基层政权,目无党政国法,自恃山高皇帝远,唯我独尊,俨然一方土皇帝。他们横行一方,违反党纪国法,操纵选举、开设赌场、暴力抗法、霸占资源……民众对之深恶痛绝。

  一、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定义

  之前,对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虽然有过一些整治和行动,但是没有一致共识和全面的工作安排,在长期“紧紧的经济建设为中心”工作任务的时期里,长期积累,以致成为经济发展衍生排出的社会重点矛盾,引发农村不稳定的隐患火苗,招致村民和个别群体与当地政府形成情绪对抗,长期越级上访的主要根由。前些年山西临汾有个村民反映村主任的问题,这个农民不识字,被“割了舌头”,其野蛮狂放之行为令人发指。乱象种种,千奇百怪。

  2017年1月,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,加大对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,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、欺压百姓,侵蚀基层政权。1月1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》,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,突出打击为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的职务犯罪。

  对于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定义,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》中,专业人士给予解读:

  1、严格来说,“村霸”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,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。嫌疑人属于“村霸”范畴,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。比如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;危害农民群众利益,群众不敢惹、乡村干部不敢管的;依仗其家族、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;或者受雇于人、充当打手,残害无辜的,等等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一般均可归属于“村霸”范畴。

  2、宗族在农村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是,当前也有一些地方宗族势力的发展出现扭曲,演变成为争夺家族利益甚至一己私利而从事非法活动,侵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一股恶势力。更有甚者,这股宗族恶势力被不法分子利用,沦为侵蚀国家基层政权的工具。

  二、整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

  一是 部分农村经济发展落后,教育水平跟不上,产业发展不足,许多适龄青年无书可读、无业可就,很容易蹚入“村霸”浑水。此类人员存量较多,且处于无业游民和成为“村霸”的边缘。同时存在个别基层组织人员为“村霸”充当“保护伞”的行为。二是有些基层组织弱化,作为民间纠纷第一道防线的村调解委员会、治保会等面对矛盾纠纷不愿管、不敢管;而一些村民法治观念淡薄,面对不法侵害多数选择忍气吞声,助长了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嚣张气焰,同时也造成执法、司法部门无从了解相关犯罪行径,无从查办和治理。

  三、对整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对策建议

  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,夯实党的执政根基,确保农村和谐稳定,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,必须毫不手软,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, 建立惩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长效机制!

  一是要加强检察、纪检监察、公安、社会综治的协作配合力度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绝不手软,尤其要突出打击为其充当“保护伞”的职务犯罪。

  二是要发挥检察职能,配合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部门和换届选举机构共同维护好“两委”换届工作秩序,积极有效预防各类干扰、操纵和破坏换届选举的职务犯罪,杜绝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操纵选举。

  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,健全村调解委员会、治保会、民兵等组织,壮大农村社会治安力量。

  四是加大宣传,及时曝光查办的典型案例,向群众展示惩治“村霸”和宗族恶势力的成效。同时,深入开展普法教育,增强农民群众法制观念,促进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。